11月1日起,重庆这些行为不能做了:随意放生、弃养野生动物,用无人机热成像猎捕

养了野生动物不想养了,能不能放归野外?在重庆,11月1日起这个问题有了更明确的答案。修订后的《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2026年7月30日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11月1日起施行。华龙网10月14日刊发了官方政策解读。[1]

改了多少

新规从原来的20条增加到30条:删除3条、保留1条、修改16条、新增13条。[1] 修订对标《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上位法,针对人工繁育监管、随意放生、人兽冲突、非法猎捕等暴露出的问题补了制度短板。[1]

普通人最需要知道的几条

不能随意放生和弃养。 新规禁止随意放生或丢弃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禁止把危害生态系统、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的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杂交种、病残个体,也不得放生或随意丢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1]

不能私自饲养受伤动物。 发现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私自饲养(第二十条)。[1]

不碰危险展演。 新规禁止组织公众与有危险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零距离接触,禁止以暴力、饥饿等方式虐待野生动物(第十八条)。[1]

猎捕工具和方法有明确禁区。 除国家禁用工具外,明确禁止使用枪支、弹弓、弓弩、电鱼器,禁止用无人机、无人船搭载热成像、夜视仪或空投抛投物品等方式猎捕(第十五条)。[1] 合法猎捕中误捕误伤的,应立即放回;需要救护的要报告主管部门(第十六条)。[1]

罚则更重

新规增加了处罚的行为种类,包括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不依法处置误捕误伤动物、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1] 对破坏栖息地、巢穴、洄游通道或投放有毒药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按恢复费用1至3倍罚款;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信息还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1]

对养殖户和经营者

从事人工繁育、展示、运输、收容救护的单位和个人,解读建议提前对照新规自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终止繁育要报送处置方案,不得随意放生丢弃(第十七条)。[1]

发现破坏栖息地、非法猎捕等行为,可以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

说明:以上为政策解读要点整理,具体条文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规原文为准。

来源

[1]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修订)政策解读(华龙网),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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