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出台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公共收益须单独列账,不得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
赤峰市人民政府10月22日公开《赤峰市规范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赤政发〔2026〕20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6年10月15日至2031年10月15日,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1]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把政府各部门、街道、物业公司各自管什么写得比较细。和业主关系最直接的有下面几项。
1、物业要公示什么
物业服务人须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投诉电话;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的维保单位;业主交费和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共部位经营收益。办法鼓励同步发到业主微信群,并鼓励按季度公开履约情况。[1]
2、公共收益归谁、怎么管
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经营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管理方式;物业代管的,要单独列账、存入专项账户,不得与物业其他资金混用。业委会可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1]
3、物业不能做的事
办法列出多项禁止行为,包括: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未经法定程序涨价、泄露业主信息、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以及用停水、停电、停暖、停气,或限制业主进小区、入户、用电梯、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费。[1]
4、物业撤场怎么交接
物业退出时要移交档案资料和物业用房,退回预收的物业费、装修押金,移交代收的公共收益。原物业不得以业主欠费为由拒绝交接,也不得阻挠新物业进场。[1]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涨价、重复收费、不明码标价等行为;各旗县区每季度对物业企业做信用评价并对外公布;新建住宅的物业服务用房按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配置,且不少于100平方米。[1]
说明:以上为办法条文摘要,具体执行以赤峰市及各旗县区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来源
[1]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规范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2026年10月15日,发布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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