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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g:title": 商务部等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11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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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等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11月18日起实施**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公布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1]

## 哪些物项要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的物项包括：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及相关技术；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可控飞行、续航时间达到相应门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飞艇；专门设计的发动机、无线电通信设备；射程或航程不小于300公里、或具备较大容量气雾剂布撒系统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额定电压、功率等指标达到门槛的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及碳纤维桨叶；相关软件与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整机系统设计等技术；以及极地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制造技术、弱通信环境人机混合操控技术和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等。\[1]

其中，9A012.a项对视距外可控飞行器按续航时间分段：最大续航大于等于30分钟且小于3小时、并在不小于46.3 km/h（25节）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的，以及最大续航大于等于3小时的，均列入管制。技术说明明确了“操作人员”“续航时间”“自然视距”等口径。\[1]

9A112项另列射程/航程不小于300公里，或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导航、操作员视距外控制且含容量大于80升气雾剂布撒系统等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说明该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1]

## 申报与便利措施

出口经营者须按《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报关时如实申报特性指标，属于管制物项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接近但未列入的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海关对填报真实性存疑可依法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1]

符合条件时可适用便利措施：对9A012.a.1项，以及用于境内外非防务、非警务展览且按要求原样复运的9A012.a、9A112项物项，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渠道与最终用户相对固定的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违规出口、转卖转用将依法追究责任。\[1]

> 说明：具体管制范围、海关商品编号及许可程序以公告原文为准。

## 来源

> \[1]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gg/2026/art/2026/art_7f1108392a314a2586e106b81b68f54f.html)，商务部，2026年10月19日。

#无人机 #出口管制 #商务部 #两用物项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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