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实习协议”就不是员工?在校生提前入职受伤,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快毕业的学生先去公司上班,公司却让他和另一家关联企业签一份“实习协议”。等到出了工伤,公司主张“他是实习生,不是员工”。南方都市报4月30日报道了广东南雄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对正在找工作、提前入职的应届生来说颇有参考价值。[1]
据报道,在校应届生黄某2024年2月应聘进入一家科技公司操作铣床,几天后与另一家装备公司签了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至当年7月,但实际一直在科技公司干活。科技公司从2月起给他发工资,5月起为他缴社保。[1] 2024年5月,黄某在工作中受伤。6月毕业后,各方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1]
2025年4月,南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双方自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起诉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1]
法院没有采纳公司的说法。判决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社保参保凭证、工资发放明细和考勤记录足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份实习协议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黄某的工作时长和方式也不符合在校生校外实习的特征。[1] 法院指出,黄某虽是在校生,但以求职就业为目的提前参加工作,和其他员工干一样的活、接受公司管理、拿相对固定的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1] 一审驳回公司诉请,二审维持原判。[1]
这起案件的争论点其实很常见:协议叫什么名字、劳动者是不是学生,能不能决定双方的关系?报道里的法官观点是,认定劳动关系要“穿透形式”,看用工中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用人单位不能借“实习”之名规避责任。[1]
当然,真正的教学实习和以就业为目的的提前入职并不一样,个案结论要看具体事实。对准备提前入职的学生来说,工资流水、考勤、工作群聊天这些日常记录,关键时候就是证据;遇到具体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
来源
[1] 在校生提前入职,工伤后却被公司说是实习生?判了(南方都市报·南都N视频),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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