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养犬条例11月1日施行,收容所要建领养制度

江苏人大10月15日公布了《淮安市养犬管理条例》,8月25日淮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9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1]。跟领养有关的几条:

  1. 市、县(区)政府要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收容的犬只不得用于繁殖、交易。

  2. 收容的流浪犬能查到主人的,通知认领,主人10日内来领,并承担收容期间的饲养、免疫、医疗费用。

  3. 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符合准养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以领养检疫合格的遗弃、无主、没收和主人送交的犬只;领养人不得出售、遗弃、虐待领养的犬只。

  4. 遗弃犬只的,公安机关罚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把犬送交收容场所。

领养人也要满足养犬条件: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禁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登记要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1]。

同一部条例里还有一条反方向的: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规划建设区域性优质犬只交易中心,满足购买优质犬只的需求[1]。一边建领养制度,一边鼓励建交易中心,这个组合大家怎么看?领养会不会还是被挤到边上?

[1] 淮安市养犬管理条例,江苏人大网,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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