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续期:加班费基数怎么定,停工停产怎么发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政策解读。文件在原2016年版基础上作两处修订:发文对象称谓更新,执行期调整为2026年8月1日起至2031年7月31日。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非、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参照执行。

工资构成与支付底线

工资指以货币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企业应每月至少支付1次,书面记载数额、项目、时间、姓名等并保存备查,同时向劳动者提供本人工资清单。非全日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加班费、假期工资基数

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加班工资与假期工资用同一基数,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确定顺序依次是: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不能既约定月工资又另行约定加班/假期基数;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岗位月工资);劳动合同未约定但集体合同有约定的从集体合同;两者都没有的,按正常出勤月工资性收入(不含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倍率仍按延长工时不低于150%、休息日工作不能补休不低于200%、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另外支付不低于300%。日工资、小时工资按月工资收入÷21.75天及÷(21.75×8)折算。

停工、纪律扣款等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合同约定发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可协商重新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者违纪降薪后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因本人原因造成损失需从工资扣除赔偿的,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当月工资20%,且剩余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说明:劳动争议以合同、集体合同及仲裁/司法认定为准;个案请咨询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士。

来源

[1]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政策解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7月15日发布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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