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订护理站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沪卫规〔2026〕9号),印发日期为2026年9月14日、发布日期为9月18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各区卫生健康委按通知执行。[1]

办法把护理站界定为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由护理人员组成,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等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与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和健康宣教等服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日常监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1]

设置与执业方面,护理站纳入各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标准应符合国家护理站基本标准。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点开展护理,也可在所在区范围内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同一设置主体的连锁品牌可加冠同一品牌名称;为满足服务半径与质量要求,可在本区设立多个执业点,增设执业点经公示后办理变更登记。执业登记时,诊疗科目标注为“全科医疗科(社区护理)”,服务方式标注为“其他服务”。[1]

人员上,护理站由护士、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和其他护理人员组成。护士须为经岗位培训的执业注册护士;独立从事家庭访视护理的护士,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每个执业点设护士长1名,超过3个执业点设总护士长1名;护士长应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1]

服务须在执业许可证范围内进行,并以医嘱为指导,严禁无医嘱开展医疗护理活动。办法还列出基础护理与专科护理技术范围,要求建立消毒隔离、查对、差错事故防范、居家护理管理等制度,医疗护理文书保存条件不少于三年。居家个性化服务项目应与服务对象签署协议;护理人员须告知项目性质与安全风险。规范化方面,统一执业点标识、上门出诊箱,护理人员佩戴胸卡、统一着装,并与区卫生健康管理平台对接上报业务数据。[1]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护理站取得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展执业检查。对护士吧关心的上门资质、医嘱边界和连锁设点规则,本稿只整理办法条文,具体审批与执法以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准。[1]

说明:以上据上海市政府主动公开公文库所载通知及办法全文整理;施行日为2026年10月1日。

来源

[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公文库,印发2026-09-14,发布2026-09-18。查询日: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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