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文物保护条例11月1日施行,旧城改造得先查文物

修订后的《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9月23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37条。甘肃日报10月20日刊发了全文[1]。

几条比较实在的变化[1]:

  • 普查和专项调查中新发现的文物,要在依法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保护管理体系。

  • 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县级以上政府要事先组织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第十条原文是:

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条)

  • 经省文物部门核定可能有地下文物的区域,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完成前,土地不予收储入库或者出让、划拨。

  •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后一年内要立标志说明、建档、明确管理责任人;县里每五年从中遴选重要的报批为县级文保单位。

  • 文物收藏单位公开展出时,不允许拍摄的要设明显禁拍标识。

利用这块也写得比较开:鼓励社会力量用文物建筑开博物馆、乡土文化馆,也可以开民宿、客栈、茶社、店铺和传统工艺作坊,前提是保护优先[1]。研究阐释点名了石窟寺、长城、敦煌文献、简牍、彩陶这些甘肃特色资源[1]。

老城区搞更新的地方不少,以后先调查再开工,工期估计要往后排。你们那边有没有老房子是文物、一直没人管的?

[1] 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国甘肃网转甘肃日报),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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