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车祸去世10年后,八旬父母再诉获赔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龙游法院:不构成重复起诉
据浙江法治报10月19日报道,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向一对八旬老人继续支付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7.6万余元[1]。
案情
2016年1月,周某驾车与项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项某甲身亡。项某甲是项某、刘某夫妇唯一的孩子,事故发生时两位老人都已80岁[1]。
两位老人当年起诉后,法院查明二人均已年满75周岁、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与周某按责支付5年生活费7万余元[1]。
10年后,这笔赔偿已所剩不多,两位老人在律师帮助下再次起诉,要求再支付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
双方意见和判决
周某和保险公司认为,事故10年前已处理完毕,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且法律规定75周岁以上只需支付5年,后续主张没有依据[1]。
法院认为,两位老人属于法定被扶养人,如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符合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定条件。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定型化赔偿,超过确定年限后被扶养人仍然生存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起诉请求增加相关费用,不构成重复起诉[1]。
法院最终判决周某、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7.6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1]。
承办法官解释,“按5年计算”是为填补受害人死亡给被扶养亲属带来的生活来源损失,并不意味着“一次性了断”[1]。
截至北京时间10月21日8时51分知乎热榜快照,该话题位列第9。
来源
[1] 平安浙江网(来源:浙江法治报):独生女车祸身亡,80岁父母获赔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10年后,钱用完了,两位老人再次起诉,2026年10月19日。
#龙游法院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 #养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