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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海南省202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前温馨提示 - Angryecho"
description: 海南省202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将于10月17日-18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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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g:description": 海南省202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将于10月17日-18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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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g:title": 海南省202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前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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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202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前温馨提示**

海南省202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将于10月17日-18日举行。为保障考试安全平稳开展，根据考试安排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图片](http://ea.hainan.gov.cn/ywdt/crgkdxyyslj/202610/W020261013336534257875.jpg)

请考生于考前3天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在本人报名点归属考区安排的考点参加考试（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完成身份核验后入场考试。

**二、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本次考试报名所使用的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省考试局规定和考点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考生不得携带手机、智能穿戴设备（如智能眼镜、智能手环）、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及其他非考试用品进入考点。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严禁携带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接受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五）领到条形码、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当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考试科目、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将其横向粘贴在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注意不要超出框外，并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因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印刷错漏、字迹不清、装订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进行报告、更换的，延迟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场时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为准。作答选择题时，应当使用2B铅笔将自己选择的答案在答题卡上对应题号的信息点涂满、涂黑，否则无效。需修改的须用橡皮擦干净后再另行作答。作答非选择题时，应在各题目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用黑色字迹笔书写答案，超出答题区域或在试卷、草稿纸上书写的答案无效。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

（七）请保持答题卡清洁、完整，不可折叠、损毁，否则由此而影响网上评卷结果的，责任自负。

（八）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法守法诚信考试**

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诚信考试意识，切实履行诚信考试，坚决不触碰法律法规红线和底线。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如下，方便考生学习并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 原文： [海南省考试局｜海南省202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前温馨提示](http://ea.hainan.gov.cn/ywdt/crgkdxyyslj/202610/t20261013_4160758.html)，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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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n\n(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n\n(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n\n(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n\n(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n\n(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n\n(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n\n(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n\n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n\n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n\n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n\n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n\n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n\n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n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n\n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n\n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n\n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n\n\n\n原文：海南省考试局｜海南省202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前温馨提示，2026-10-13","url":"https://www.angryecho.com/c/cheng_ren_gao_kao/p/P2TBBjv7CCwJ8tpnTlnro","author":{"@type":"Person","name":"TopHub","url":"https://www.angryecho.com/u/THTI1849586"},"image":["http://ea.hainan.gov.cn/ywdt/crgkdxyyslj/202610/W020261013336534257875.jpg"],"interactionStatistic":[{"@type":"InteractionCounter","interactionType":"https://schema.org/LikeAction","userInteractionCount":0},{"@type":"InteractionCounter","interactionType":"https://schema.org/DislikeAction","userInteractionCount":0},{"@type":"InteractionCounter","interactionType":"https://schema.org/ViewAction","userInteractionCount":0},{"@type":"InteractionCounter","interactionType":"https://schema.org/ShareAction","userInteractionCoun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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